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2

版數:

3

  • 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五元五角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2

    版數:

    3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由中國銀行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作為商業用途的面額為澳門元拾圓的紙幣,共一百五十萬張」的推廣及銷售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33/2000號行政法規 - 許可發行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24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由中國銀行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作為商業用途的面額為澳門元拾圓的紙幣,共一百五十萬張」的推廣及銷售合同。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長城硬幣投資有限公司”訂立合同,以推廣及銷售經九月八日第33/2000號行政法規許可由中國銀行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作為商業用途之面額為澳門元拾圓的紙幣,共一百五十萬張。

    二、上款所述作商業性銷售的紀念版紙幣為中國銀行發行的十萬套四張連體鈔版及一萬套三十張連體鈔版,以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十萬套四張連體鈔版和一萬套四十張連體鈔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2

    版數:

    4

    • 發行並流通以「成語故事」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成語故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6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6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6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6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含郵票之郵冊價值澳門幣三十五元 150,000冊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2

    版數:

    4

    • 基里巴斯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里巴斯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即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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