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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8/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一、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一。

二、標誌須以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二的式樣所指定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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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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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A - 黑色
B - 綠色(彩通第368C號)
C - 紅色(彩通第485C號)
當背景是紅色時:
A - 黑色
B - 白色
C - 白色
當登載於文件上,可用以下顏色:
A - 黑色
B - 黑色
C - 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