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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香港的“BOC Credit Card(International)Limited”,中文名稱為“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關於信用卡的發出及管理的輔助業務。
上述代理辦事處僅得從事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許可的業務,並應遵守該局對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所訂的條件。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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