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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十月二十日 第205/84/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35/85/M號訓令、十月十九日第211/85/M號訓令、三月八日第 51/86/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日第193/89/M號訓令及十一月十八日第205/91/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傳呼服務及陸地移動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36/84號、第34/85號、第42/85號、第9/86號、第33/89 號及第38/91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十月二十日第205/84/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35/85/M號訓令、十月十九日第 211/85/M號訓令、三月八日第51/86/M號訓令、十一 月二十日第193/89/M號訓令及十一月十八日第 205/91/M號訓令。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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