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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0/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編制

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的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 件

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消防局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表 1 —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消防總監 1
副消防總監 1

表 2 — 高級職程

職位 編制
高級男性 高級女性
總區長 4 0
副總區長 8 0
一等區長 13 0
副一等區長 21 0

表 3 — 基礎職程

職位 編制
一般男性 一般女性
區長 27 1
副區長 67 1
消防長 160 5
消防員 526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