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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的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表 1 — 指揮部
職位 | 職位數目 |
消防總監 | 1 |
副消防總監 | 1 |
表 2 — 高級職程
職位 | 編制 | |
高級男性 | 高級女性 | |
總區長 | 4 | 0 |
副總區長 | 8 | 0 |
一等區長 | 13 | 0 |
副一等區長 | 21 | 0 |
表 3 — 基礎職程
職位 | 編制 | |
一般男性 | 一般女性 | |
區長 | 27 | 1 |
副區長 | 67 | 1 |
消防長 | 160 | 5 |
消防員 | 526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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