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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9/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編制

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的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 件

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治安警察局之軍事化人員編制

表 1 —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監 1
副警務總監 1

表 2 — 高級職程

職位 編制
高級男性 高級女性
警務總長 7 1
副警務總長 16 4
警司 34 6
副警司 42 8

表 3 — 基礎職程

職位 編制
一般男性 一般女性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長 105 20 6 1 2
副警長 190 35 12 4 4
高級警員 405 81 37 10 8
警員 2362 420 15 2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