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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時有遺漏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作出更正。

上述法規第二十四條應更正為:

「第二十四條

人員之轉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司法事務局及法律翻譯辦公室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本法規附表二轉入法務局,該附表為本法規的組成部分。」

公佈有關附表:

附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之轉入

司法事務局及法律翻譯辦公室領導及主管官職 法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司法事務局副局長 副局長
法律翻譯辦公室副主任 副局長
司法事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少年感化院院長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之技術監督 法律草擬廳廳長
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人員之技術監督 法律翻譯廳廳長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資訊與推廣活動之技術監督 法律推廣廳廳長
司法事務局社會重返廳廳長 社會重返廳廳長
司法事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司法事務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司法事務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人力資源處處長
司法事務局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