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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忠誠保險公司”經營“船身”及“*”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三月二十二日第89/99/M號訓令及九月二十六日第10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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