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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八月六日第61/GM/96號批示,核准由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教授之旅遊及酒店管理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證書之式樣。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所使用的表格、證件及其他文件的新規定,目前有必要核准新的證書文件,由上述學院以畢業證書形式在文件中證明並聲明其教授之課程。
基於此;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第十四和第十七條以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中所載C3格式的證書式樣,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之底色為白色,以黑色印製;證書上印有兩條分別為黃色及銀色之框帶、旅遊學院及理工學院之標誌,且證書四周寬度為三十五毫米之白邊。
三、上述證書由旅遊學院院長和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簽署並須蓋有兩院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八月六日第61/GM/96號批示。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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