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本法規規定的制度適用於核准《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的十一月三日第222/98/M號訓令第七條所指的駕駛學校。
一、上條所述條文所指的過渡制度例外地延長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有關駕駛學校應在上款所指的日期或以前,向臨時澳門市政局(葡文縮寫為CMMP)申請進行《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檢查。
具備本法規第一條所指訓令第三條規定基本要件的學校,在完成上條第二款所指檢查後,其執照將獲臨時澳門市政局確認。
不遵守本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或在進行上條所指檢查時發現不具備基本要件的學校,其執照立即被臨時澳門市政局取消。
本法規自公佈日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