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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MOP$10,100,000.00(澳門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常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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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00-00 —— | 財產收益 | |
04-03-00-00 —— | 利息及其他部門 | |
04-03-03-00 ——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撥款之收益 | $100,000.00 |
經常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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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 轉移 | |
05-01-00-00 —— | 公營部門 | |
05-01-02-00 ——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撥款 | $10,000,000.00 |
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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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00-00 —— | 經常性轉移 | |
04-03-00-00 —— | 私人 | |
04-03-00-0013 —— | 援助失業人士 | $10,100,000.00 |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志建陳——陳榮光——劉永誠 ——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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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臨時澳門市政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8,072,834.70 (捌佰零柒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圓柒角),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編碼 | 名稱 | 收入 增加 |
支出 撥款 |
收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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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入 | |||
13-00-00-00-00 | 第十三章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00 | 以往各財政年度結餘 | 8,072,834,70 | |
支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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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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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00 | 第五章 | ||
其他經常性支出 | |||
05-04-00-00-00 | 雜項 | ||
05-04-00-00-02 | 備用金 | 8,072,834,70 | |
合計 |
8,072,834,70 | 8,072,834,70 |
備註:經過一九九九財政年度管理賬目結算後,二零零零年度臨時澳門市政局之本身預算由澳門幣五億三千六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元(MOP 536,442,600.00)改為澳門幣五億四千四百五十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元七角(MOP 544,515,434.70)。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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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望德聖母南海灣馬路(VU3.2)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Pengest 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望德聖母南海灣馬路(VU3.2)建造」工程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MOP$1,188,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圓),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 | $ 396,000.00 |
2001年 | $ 792,000.00 |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7、分類項目8.090.078.1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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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發電廠與蓮花回旋處間馬路(VR1/VT2)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環發電廠與蓮花回旋處間馬路(VR1/VT2)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MOP $29,292,989.00(澳門幣貳仟玖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圓),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 | $16,000,000.00 |
2001年 | $13,292,989.00 |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分項目8.090.032. 6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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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德發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望德聖母南海灣馬路(VU3.2)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望德聖母南海灣馬路(VU3.2)」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MOP$51,272,502.50(澳門幣伍仟壹佰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貳圓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 | $38,000,000.00 |
2001年 | $13,272,502.50 |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分項目8.090.032.6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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