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簡稱為“二零零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學士。行政長官於七月二十七日就成立該辦公室作出第144/2000號批示,並刊登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
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合同文書的權限,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二零零五東亞運協調辦的領導人。
追認社會文化司司長自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發佈。
命令公佈。
署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