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0

刊登日期:

2000.8.28

版數:

1088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壹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壹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三元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八元22k金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0

    刊登日期:

    2000.8.28

    版數:

    1088

    • 發行並流通以「玉石裝飾品」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玉石裝飾品」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三元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九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0

    刊登日期:

    2000.8.28

    版數:

    1089

    • 發行並流通以「中葡陶瓷」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葡陶瓷」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十五萬張小版張。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0

    刊登日期:

    2000.8.28

    版數:

    1089

    • 延長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
    被廢止 :
  • 第18/2001號行政法規 - 更改澳門文化中心的管理──廢止七月一日第52/GM/98號批示。
  • 第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廢止 :
  • 第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第52/GM/98號批示 - 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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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公佈了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號批示,核准設立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其後,透過公佈於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三月二日第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該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鑑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仍有需要維持運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根據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號批示,設立的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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