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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澳門高等教育一般規範架構的同時,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也訂立了頒授碩士學位應遵守的規則。
因此,根據上述法令的規定,為了培養公共行政領域的專業人士,公共行政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已由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及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開辦公共行政碩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構成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該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本課程須授課十二個月。
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答辯。
論文的提交及答辯須於課程授課部分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定期限內完成。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科目 | 種類 | 每週課時 | 學分 |
一年級 | |||
公共行政學: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3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 | 3 | 3 |
公共財政 | " | 3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 | 3 | 3 |
中國公共政策 | 選修 | 3 | 3 |
憲法與行政法 | " | 3 | 3 |
當代中國公共行政 | " | 3 | 3 |
組織行為學 | " | 3 | 3 |
政治經濟學 | " | 3 | 3 |
公共行政研究方法 | " | 3 | 3 |
總學分: | 24 | ||
* 學生須於六門選修課中修讀四門,共12學分 | |||
二年級 | |||
碩士論文寫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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