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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了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領域的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然而,根據積累的經驗,有必要對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作出某些方面的修改,以便更有效地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此知識領域的需要。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新的學習計劃,該學術及教學編排和新的學習計劃作為附件I和附件II載入本行政命令,並作為該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廢止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中關於經濟學學士學位課程的規定。
已開始就讀由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的經濟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可轉入新的學習計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1. 學術範圍:社會科學;
2. 專業範圍:經濟學;
3. 課程之正常期限:四年;
4. 完成課程所需之最少學分總數:144學分;及通過所有必修科;
5. 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課時 | 學分 |
一年級 | |||
基礎微觀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基礎宏觀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數學I | 必修 | 3 | 3 |
統計分析 I | 必修 | 3 | 3 |
實用英語 I:應對與學習技能 I 及 II | 必修 | 6 | 6 |
社會科學科目 | 選修 | 6 | 6 |
自選科目* | 自選 | 12 | 12 |
二年級 | |||
中階微觀經濟學 I | 必修 | 3 | 3 |
中階微觀經濟學 II | 必修 | 3 | 3 |
中階宏觀經濟學 I | 必修 | 3 | 3 |
中階宏觀經濟學 II | 必修 | 3 | 3 |
數學 II | 必修 | 3 | 3 |
統計分析 II | 必修 | 3 | 3 |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I | 必修 | 3 | 3 |
實用英語:發展 I 及 II | 必修 | 3 | 3 |
社會科學科目 | 選修 | 6 | 6 |
自選科目* | 自選 | 3 | 3 |
三年級 | |||
現代澳門經濟 | 必修 | 3 | 3 |
中國經濟 | 必修 | 3 | 3 |
經濟學思想史 | 必修 | 3 | 3 |
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 | 必修 | 3 | 3 |
國際金融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經濟學應用數學 | 必修 | 3 | 3 |
計量經濟學 I | 必修 | 3 | 3 |
計量經濟學 II | 必修 | 3 | 3 |
比較經濟制度 | 必修 | 3 | 3 |
經濟增長與發展 I | 必修 | 3 | 3 |
社會科學科目 | 選修 | 3 | 3 |
自選科目* | 自選 | 3 | 3 |
四年級 | |||
專題研究 | 必修 | 3 | 3 |
勞動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工業經濟學 | 必修 | 3 | 3 |
貨幣與銀行 | 必修 | 3 | 3 |
公共財政 | 必修 | 3 | 3 |
亞太地區經濟 | 必修 | 3 | 3 |
經濟學選修科目 | 選修 | 12 | 12 |
自選科目* | 自選 | 6 | 6 |
總學分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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