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的《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核准位於內港之《栢港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八月八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內港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栢港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位於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及巴素打爾古街之建築物的地下及一至四樓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該多層停車場的地下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重型車輛車位31個及一至四樓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輕型車輛車位287個。
三、栢港多層停車場之出口及入口均設於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
四、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港多層停車場:
(一)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五、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港多層停車場一至四樓: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二)總重量超過3.5噸之車輛;
(三)高度超過1.95米之車輛;
(四)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之車輛。
六、有意持月票使用栢港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應於有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七、有意使用栢港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普通入場票。
八、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員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九、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員須重新繳付費用。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員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購買新月票。
一、使用栢港多層公眾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一)輕型汽車:
—— 普通票;
—— 非專用車位月票;
—— 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汽車:
—— 普通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栢港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車位之40%及20%,且至少有4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栢港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00元;
——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600.00元;
—— 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00元。
(二)重型汽車:
——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的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者必須在其車輛內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標籤,以認別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有關月份。
在栢港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及使用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專用制服及有關認別卡。
補充適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一、為著控制重型車輛之停泊及鑑於多層停車場地下範圍之特徵,第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收費辦法將會嘗試透過使用泊車咪錶進行。
二、上款所指之泊車咪錶的運作時間是連續的,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
三、應在第一款規定之試驗期結束之前最少七日透過將通告張貼在多層停車場內,和連續兩期於本地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內刊登有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