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5/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教學機構的轉換

認可澳門管理學院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總址設於澳門。

第二條

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的自主權

澳門管理學院按照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的規定,享有制訂章程以及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的自主權。

第三條

核准章程

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澳門管理學院組織章程。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澳門管理學院組織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教育機構的轉換)

由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創辦的澳門管理學院,持有私立教育機構牌照,編號為267/99,為非牟利的私立教育機構,院址為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該院現轉換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院名仍為“澳門管理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下稱學院),並受本章程規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學院旨在提供科學、人文、文化及技術的培訓,以適應工商業、公共機構及其他性質機構對會計和管理理論和應用相結合的發展要求,尤其是在教學、科研、為社會提供服務及與其同類機構進行合作方面。

二、學院的職責為:*

(一)開辦管理學、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經濟學及其他相關領域(下稱“各專業”)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使學生掌握“各專業”的知識及技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二)與同類大學或高等教育學院簽訂合作協議,合辦“各專業”的持續培訓以及專業知識更新等課程;*

(三)開展“各專業”的科研工作,獲取新知識,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素質;*

(四)促進同本地及外地“各專業”的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五)為學生完成課程後在公共或私人機構從事“各專業”職務作好準備;*

(六)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各專業”的課程。*

三、為履行其職責,學院得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協定,協議,議定書或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第二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為起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1/2017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採納世界各地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區“各專業”的特點,並配合本地的文化及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向學生提供上述“各專業”的教育。*

二、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研討,學術與教學導修及實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1)工商管理及會計領域的高等專科學位;

2)其他短期課程證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第六條

(入讀條件)

一、凡中學畢業,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或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具有特殊的才能條件者,雖不具高等教育入學條件所要求的一般學歷,但通過本學院考核,均可入讀高等工商管理專科課程及高等會計專科課程。

二、其他非學位課程的入學條件,根據學院有權限機關按情況核准的規章制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第七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擔任。

二、祇具備學士或高等專科或同等學歷,但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從事該行業者,亦可擔任學院教學人員。

三、學院與本地區或非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學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請上述機構的教學人員任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1)學院董事會;

2)院長;

3)教學委員會;

4)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一、學院董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機構。

二、學院董事會組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兩名,由常務理事會任命;

3)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八名。

三、學院董事會通常每年開會兩次。

四、學院董事會之權限為:

1)訂定學院之中長期發展政策;

2)批准每年之活動,財政計劃和報告,以及財政預算和帳目;

3)監督學院之其他機構;直接或透過授權院長向其他機構發出指示或指引;

4)行使紀律處分。

五、學院董事會還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通過的規章所授予之其他權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別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或權限。

第十條

(院長)

一、學院院長由學院董事會主席任命。

二、院長負責學院的行政和教學。

三、其職責為:

1)向學院董事會建議聘用,並由學院董事會通過及任命學院之教學人員;

2)對外代表學院;

3)確保學院與有關機構之合作;

4)行使本章程以及經核准的主持教學委員會及考試委員會;

5)制定學院每年之工作、財政計劃和報告;

6)遵守及著令遵守適用於學院之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會之決定、指導、指引或指示;

7)有效規章的規定而獲授權或獲轉授權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主任;

3)具碩士學位之教員代表五名;

4)考試委員會之代表一名;

5)由學生選出之代表一名。

二、學院院長擔任教學委員會主席。

三、教學委員會職責為:

1)制定符合學生之學術及專業要求的課程計劃;

2)按上級規定之目標及指示,為每門課程訂定教學大綱及培訓計劃;

3)訂定考試標準;

4)評估所開展工作之成績。

四、教學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會議。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學院院長;

2)各課程協調主任;

3)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4)澳門管理專業協會代表一名。

二、學院院長為考試委員會主席。

三、考試委員會職責為根據學生成績決定其頒證等級,以及就有關課程計劃、其他被認為合適的或向其要求且不屬於其他機構專屬權限的事宜,向教學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考試委員會通常每學年期末開會一次及由學院院長按需要召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個學年。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成員可整體或個別連任,並無次數限制。

第十四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如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程有規定時,其職務由章程規定的代表人代替,否則由其機構其他成員指定之人士代替。

二、替代人之任期隨原有成員之任期終止或該成員之返回而終止。

三、若學院院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董事會主席委派學院機構成員替代。

第十五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可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十六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除本章程有相反規定外,學院任何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學院董事會主席在該會決議授權下可召集學院任何機構的特別會議。

三、學院任何機構在大多數成員決定下亦可召集會議。

四、學院任何機構之決議由大多數成員決定,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五、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章可特別規定任何機構在決議時採取特定多數。

第三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十七條

(管理)

學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學、教學及其他行政和財政管理機構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十八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一、學院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及本規章規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十九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及活動報告書、預算及賬目。

第二十條

(財產)

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產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的賬目)

一、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二、學院董事會可於任何時候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學院賬目。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源外,還包括學費或其他因學生參加由學院組織的課程、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須支付的費用;亦包括由個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者的贈與、捐贈及捐獻;最後也包括政府的津貼。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條款

第二十三條

(協議的保留)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及原澳門管理學院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條約及協議都轉移給新學院,而新學院接受該等條約及協議繼續有效及生效。

第二十四條

(人員的過渡)

原澳門管理學院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核准本章程之日起過渡到新學院,其聯繫、職能及其他工作條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所有屬於原澳門管理學院的財產都轉為新學院所有,但其轉移應採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一、學院院長負責草擬或委托他人草擬為學院之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並交學院董事會批核。

二、為履行上款規定,院長須於本章程頒布後120天內進行規章的草擬及呈交批核。

三、本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