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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0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0/2000

刊登日期:

2000.7.24

版數:

936

  • 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37/2000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科技大學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
  • 第42/2000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0號行政命令

    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澳門高等教育一般規範架構的同時,七 月二十四日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也訂立了頒授碩士學位應遵守的規則。

    因此,根據上述規章規定,法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已由澳門科技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審議。該課程旨在擴闊澳門法律專家的學術及專業知識。

    基於此;

    在"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七 月二十四日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規章中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課程

    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構成其組成部份的法學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第二條

    專業的領域

    該課程包括六個專業:法學理論、憲法和行政法、刑法學、民商法、國際法、比較法及綜合法學。

    第三條

    授課期限

    本課程的任何一個專業均須授課十二個月。

    第四條

    論文

    根據七 月二十四日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答辯。

    第五條

    論文的提交及答辯

    論文的提交及答辯須於課程學習部份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定期限內完成。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 - 學習計劃

    1. 法學理論、憲法和行政法專業

    科目 學分
    法理學 4
    比較法學 4
    立法研究 4
    科技法 3
    法律社會學 3
    中國法制思想史 4
    中國法制史 4
    西方法制思想史 4
    外國法制史 4
    憲法學 4
    香港及澳門基本法 4
    行政法學 4
    行政訴訟法 4

    合共

    50

    2. 刑法學專業

    科目 學分
    刑法總論 4
    刑法分論 4
    犯罪學 4
    刑事訴訟法 4
    刑事證據法 4
    刑事政策 2
    國際刑法 2
    偵查與鑒定 2
    法醫學與司法精神病學 4

    合共

    30

    3. 民商法專業

    科目 學分
    民法總論 4
    物權法 4
    債法 4
    親屬法與繼承法 4
    知識產權法 4
    商法 4
    經濟法總論 3
    環境法 3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4
    稅法 4
    民事訴訟法 4
    金融法 3

    合共

    45

    4. 國際法專業

    科目 學分
    國際法總論 4
    國際法分論 4
    歐盟法 3
    國際投資法 3
    國際貿易法 4
    海商法 3
    國際金融法 3
    國際私法 4

    合共

    28

    5. 比較法專業

    科目 學分
    法律制度比較 4
    國際私法 4
    當代中國法律 4
    澳門基本法 4
    澳門私法 4
    澳門刑法 4
    澳門行政法 4
    澳門民事訴訟法 4

    合共

    32

    6.綜合法學專業

    科目 學分
    法理學 4
    憲法 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4
    民法總論 3
    物權法 2
    債權法 4
    親屬法與繼承法 3
    刑法總論 4
    刑法分論 4
    民事訴訟法 4
    刑事訴訟法 4
    澳門基本法 4

    合共

    43

    備註:為完成課程學習部份,學生須為所選專業修取40個學分;若所選專業的總分不足,則須從其他專業選修至40個學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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