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二十四日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該所大學授予博士學位之學科須由章程規定之有權限機關建議,並由行政長官核准。
基於此;
在澳門科技大學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四日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規章中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構成其組成部份的澳門科技大學博士學位的學科。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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