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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00號決議

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豁免權、權利及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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