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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法規:

第5/2000號決議

公報編號:

29/2000

刊登日期:

2000.7.17

版數:

900

  • 關於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相關法規 :
  • 第3/2000號法律 - 制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規範法例彙編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0號決議

    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四)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豁免權、權利及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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