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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公共部門應設置兩塊用作張貼資訊性文件的信息佈告板。

二、佈告板(一):應公職人員專業社團的請求,張貼與其活動有關的資訊性文件。

三、佈告板(二):張貼各公共部門的資訊性文件。

四、上述各款所指的佈告板應符合附件所定的規格。

五、各公共部門應把佈告板安裝在工作人員經常出入的地點。

六、附屬部門倘與其總部所處的地點不同時亦應設置同一規格的佈告板。

七、廢止七月九日第70/GM/88號批示。

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佈告板(一)

佈告板(二)

備註:板頭的文字可以是黑色或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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