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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十二月六日第315/93/M號訓令,賦予Choi Vai Cheng第70/93號之政府許可;

鑑於有關政府許可之持有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站准照之續期事宜,因此,根據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引致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由郵電局提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賦予之職權,及根據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作出批示。

獨一條——廢止十二月六日第315/93/M號訓令。

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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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三月二十三日第69/92/M號訓令,五月十七日第137/93/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261/93/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264/93/M號訓令,十一月八日第302/93/M號訓令及十一月二十二日第306/93/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28/92號,第33/93號,第52/93號,第51/93號,第59/93號及第66/93號之政府許可。

由郵電局提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賦予之職權,及根據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作出批示。

獨一條——廢止三月二十三日第69/92/M號訓令,五月十七日第137/93/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261/93/M號訓令,九月十三日第264/93/M號訓令,十一月八日第302/93/M號訓令及十一月二十二日第306/93/M號訓令。

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