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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訂定公共工程之承攬價金為澳門幣10,000,000(壹仟萬)元,倘超過該金額必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
二、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