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六百零六頁《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7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批准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帳目計劃之中文本存有不正確之處。
因此,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現將帳目計劃的解釋說明中第四組別--固定資產投資,相應的第49號--財政固定資產投資準備金,更正如下:
原文為:“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市值低於購賣 …”
應改為:“這一帳目用於記錄當市值低於購買 …”。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