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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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0 | 刊登日期: | 2000.6.26 | 版數: | 8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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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的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天騰電腦(澳門)有限公司取得S7004系統軟件之永久使用權獲得批准,總值為澳門幣$5,087,634.00(澳門幣伍佰零捌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正),逐年分攤如下:*
2000 |
$ 2,591,334.00 |
2001 |
$ 2,496,300.00 |
二、二零零零年度的負擔將會由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第二十八章給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撥款中,經濟編號為02-03-04-00的「資產租賃」項目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度的開支將會由有關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登錄的相關款項支付。
四、只要用以支付取得的開支之機構總撥款沒有任何更改,關於本批示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中於二零零零財政年度結算的餘額得轉往下一個財政年度。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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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1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0 | 刊登日期: | 2000.6.26 | 版數: | 846 | | |
| - 關於制定及通過二零零一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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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製作和通過二零零一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1.
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之實體核准,各機關之二零零一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遞交財政局。
2.
由各個機關編製之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之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理由。
3.
對二零零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準備,財政局應遵守下列日程:
- 3.1 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覆核有關之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1點規定,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之開支表;
- 3.2 至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訂定二零零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之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之總負擔;
- 3.3 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一年度核准收入和開支之法律提案計劃,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1)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OR/2001)之初稿;
- 3.4 至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 3.5 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呈交立法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4.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包括之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 4.1 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局提供有關機關在職人員之變動情況;
- 4.2 至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向財政局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之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 4.3 至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四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之“公營部門--轉移”金額之最後決定;
- 4.4 至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自治實體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向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 4.5 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預算計劃並連同財政局建議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之法規草案呈交行政長官。
5. 臨時市政局,其財政制度受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規範,應遵守下列日程:
- 5.1 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向財政局遞交第4.1點所指之資料;
- 5.2 至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向財政局遞交列入“自治機構及基金”之總值及列入二零零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公營部門--轉移”所要求獲得之撥款額總值;
- 5.3 至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四日--財政局通知臨時市政局,按照有關財政制度規定而共同分享直接稅之金額,及經上級認可和本身預算將考慮之其他轉移金額;
- 5.4 至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臨時市政局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向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 5.5 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本身預算計劃,連同財政局建議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之法規草案。
6.
對二零零一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遵守下列日程:
- 6.1 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財政局送交各機關有關二零零一年實施投資提案之資料,並連同有關之填寫指示;
- 6.2 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將各機關填寫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 6.3 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之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之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 6.4 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之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 6.5 至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財政局分析所有交來之提案,根據上級指引,同時考慮可用之總額,製作二零零一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初稿。
7.
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一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之必要聯繫。
8.
為了便利製作二零零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之所有資料和解釋。
9.
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之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
況:
- 9.1
人員開支預算應考慮以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薪俸點調整之金額為基礎;
- 9.2 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之強制規定,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之人員,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各類人員之報酬”;
- 9.3
取得資產及勞務之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二年之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之變動;
- 9.4
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應送交於二零零一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之工作人員及其家團之預計數目;
- 9.5
由自治實體或臨時市政局申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之負擔;
- 9.6
鑒於自治實體或臨時市政局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之共同分擔;
- 9.7
除非有適當解釋,不應因購置機關之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內撥款;
- 9.8
對二零零一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之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之責任款項。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