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之被特許企業應每年公佈其資產負債表、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之意見書。
該法律亦規定資產負債表得以資產及負債總數值之摘要方式公佈,但須具有公共利益之重大理由。
經營賽馬之被特許人已根據該規定申請以摘要方式公佈一九九九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許可,而所引用之公共利益上之理由已獲證實。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賽馬之被特許人以摘要方式公佈一九九九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以下財務數據:營業結果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之數值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須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之文件仍須全部公佈。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