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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有需要對代表澳門的運動員和有關的教練員在殘疾人士運動會所作出的貢獻和努力加以獎勵;
又鑑於現行的高度競爭體育獎勵規章沒有關於頒發獎金予參與殘疾人士運動會澳門代表隊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因此按照支持體育活動的法例,尤其是十二月二十日第67/93/M號法令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給予其應有的權利,為本地區的殘疾人士所進行的活動制定一專有規章。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局建議下及經聽取體育委員會意見後;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附於本批示之殘疾人士體育獎勵規章,此規章構成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第二條——殘疾運動員在個人或團體項目上按上條規定獲獎牌,其教練員或整隊技術組均按比賽級別獲發本規章附表三所規定的獎金。
第三條——殘疾運動員參與本規章附表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國際性賽事並榮獲第一條所述的獎牌,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局有權應有關團體之申請,建議發給相等於本規章附表所規定的獎金。
第四條——在本規章附表規定的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中,以優異成績取得名次而獲頒發的獎金由體育發展基金承擔。
第五條——本規章規定的獎金在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或有關項目的體育總會建議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局頒發。
第六條——上條所述的建議,應清楚地列明每一位運動員及有關的教練員或作為該隊代表的技術員的姓名、及其於國際項目及賽事中所取得與獎勵相應之獎牌名稱。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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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零/二零零一學年發放之各類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二、上款所指的助學金至少60%的名額應分配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讀大專課程的受益人。
三、獎學金的發給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讀大專課程為優先。
四、倘上述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所指之助學金名額未被全數填滿,餘下之名額將轉換成貸學金名額。
五、上述助學金之申請期限為六月二十六日至七月十八日。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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