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行政長官在“燃料產品設施檢查委員會”事務範圍內的行政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
二、本行政命令在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