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居住或派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及領事人員使用的證件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的附件內。
二、證件的式樣由印務局專印,以白紙印刷,兩面均以網狀方式相間印上以中葡文書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字樣,證件大小為70毫米x105毫米。
三、證件須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簽名及身份證持有人相片其中一下角蓋上行政長官辦公室鋼印,以資認證。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鑒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被特許人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申請經營“體育博彩-籃球彩票”,並將有關規章送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八月十七日第12/87/M號法律的即發彩票概念並沒有涵蓋上述體育彩票。然而,根據有關的特許合同規定,被特許人可以組織和經營其他形式的彩票或互相博彩,但必須按照其送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並經該局核准的有關規章為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政府公報》的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的公證書中有關澳門地區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簽訂的特許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以本批示第二條所指的期限並根據其呈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規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體育博彩-籃球彩票”。
* 二、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有效期自“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首張彩票發售日起計,為期一年。該項彩票的經營必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為了經營“ 體育博彩—籃球彩票”,被特許人根據下列數值表所定的百分率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年金,金額每年不得少於澳門幣六百萬元:
毛收入 | 百分率 | 年金 | 累計年金 | 平均百分率 |
0.00 至 30,000,000.00 | 20.00% | 6,000,000.00 | 6,000,000.00 | 20.00% |
30,000,001.00 至 40,000,000.00 | 22.00% | 2,200,000.00 | 8,200,000.00 | 20.50% |
40,000,001.00 至 50,000,000.00 | 24.00% | 2,400,000.00 | 10,600,000.00 | 21.20% |
50,000,001.00 至 60,000,000.00 | 26.00% | 2,600,000.00 | 13,200,000.00 | 22.00% |
60,000,001.00 至 70,000,000.00 | 28.00% | 2,800,000.00 | 16,000,000.00 | 22.86% |
70,000,001.00 至 100,000,000.00 | 30.00% | 9,0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 |
澳門幣 |
倘毛收入超過澳門幣一億元,則用作計算年金的百分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在該彩票經營十二個月之後,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均可提出修訂上款所指的最低值。
五、無人認領的彩票彩金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享用的醫療救濟和慈善用途,被特許人必須將有關金額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的銀行帳戶內或由其指定的機構所管理的銀行帳戶內。
六、倘有涉及本彩票規章的疑點或遺漏,則遵照八月十七日第12/87/M號法律所規定的即發彩票的經營制度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特許合同規定。然而,倘該等疑點或遺漏對公眾構成嚴重的損害或對彩票的正常運作構成影響,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可以透過有依據的批示著令中止所有牽涉到該危害的活動。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