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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銀行簽訂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職責合同。
二、授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上款所指的合同。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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