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9/2000號行政命令有不正確處,故作出更正:
第二條第五款:
原文為:”...計劃符合第二項...”
應改為:”...計劃符合第三項...”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