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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第二號表格存有不確之處,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現對該批示作更正,並重新公佈該批示附件所載的第二號表格。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