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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四日至九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