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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00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檢察長辦公室主管及行政人員、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分別載入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1毫米,左上角附紅色帶,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檢察長辦公室鋼印。

三、工作證內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所任職務、工作證編號、簽發日期以及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四、工作證由檢察長簽發。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檢察長 何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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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