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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載入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1毫米,左上角附紅色帶,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行政長官辦公室鋼印。
三、工作證內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所任職務、工作證編號、簽發日期以及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四、工作證由行政長官簽發。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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