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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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名稱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稱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並保留原葡文名稱縮寫“AMCM”;核准其通則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者皆視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