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更正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1、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款(八)項、第六條、第十條內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首句中的“觝觸”應改為“抵觸”。

2、附件三第四點和附件四第八點中的“反貪汙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應改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斜杠”應改為“斜槓”。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別內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葡文文本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有關法律起首部份的 «Região Administrativa de Macau»應改為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