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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7/2000

刊登日期:

2000.2.14

版數:

100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相關法規 :
  • 第1/1999號法律 - 通過《回歸法》。
  • 第3/1999號法律 - 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
  • 第9/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1、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款(八)項、第六條、第十條內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首句中的“觝觸”應改為“抵觸”。

    2、附件三第四點和附件四第八點中的“反貪汙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應改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公佈的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斜杠”應改為“斜槓”。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對已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別內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葡文文本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有關法律起首部份的 «Região Administrativa de Macau»應改為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於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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