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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二月十七日第580/99/M號及第581/99/M號訓令就澳門互助總會儲金局作出規定,該等規定違反了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因此必須命令中止上述訓令之執行,直至引入必需的修改為止。
基於此;
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中止執行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81/99/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互助總會章程》第三條第四款b項,以及該章程內任何有關澳門互助總會儲金局的規定。
第二條——中止執行十二月十七日第580/99/M號訓令。
第三條——上面各條所命令的中止執行,將持續至為有關澳門互助總會儲金局的各項規定找到一個符合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尤其是符合該制度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解決方法為止。
第四條——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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