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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目的

審計署部門,為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並應確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所設立的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條

財政制度

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預算。

第二條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新文本

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