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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核准由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隊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簽署之一九九九經濟年度第三追加預算,其金額相等於登錄在一九九九經濟年度預算之金額增至澳門幣$507,969.38(伍拾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叁角捌分),該預算成為本行政命令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追加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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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00 | 會員費 | $ 430,000.00 |
11-11-00 | 會員短期借款 | $ 77,969.38 |
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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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1-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 10,000.00 |
01-05-02-00 | 各項補助- 社會福利金 | $ 80,000.00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 20,000.00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 5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1,969.38 |
02-02-07-01 | 為食堂購買貨品 | $ 50,000.00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6,000.00 |
09-01-04-00 | 短期借款 | $ 270,000.00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隊福利會。
主席:澳門港務局局長 黃穗文,副主席:水警稽查隊副警務總監 賴敏華,秘書:水警稽查隊警務總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司代表 鍾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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