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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核准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簽署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一九九九經濟年度第二追加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60,000.00(伍拾陸萬圓正),該預算成為本行政命令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席:李炳康,執行委員:張國華,杜偲連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席:李炳康,執行委員:張國華,杜偲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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