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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司法官工作證式樣。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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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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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七月十三日第54/GM/98號批示核准,並由二月一日第23/GM/99號批示修改之社會保障基金向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發放津貼之規章在生效數月中取得之經驗,宜立即採取提高效益之補充措施。
基此;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所批准,並由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一月二十六日第23/GM/99號批示所修改規章之第八條條文修改如下: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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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12/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如下:
重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之整體文本。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部份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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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一百二十條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臨時澳門市政局以交通委員會名義使用的登記摺及表格的式樣為本批示各附件所載者。該等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9/GM/93號批示及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00/GM/98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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