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0

刊登日期:

2000.1.10

版數:

25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司法官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法官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司法官工作證式樣。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法規:

    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0

    刊登日期:

    2000.1.10

    版數:

    25

    • 修改經二月一日第23/GM/99號批示修改的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所核准之規章第八條。
    被廢止 :
  •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規範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的事宜的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54/GM/98號批示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社會工作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七月十三日第54/GM/98號批示核准,並由二月一日第23/GM/99號批示修改之社會保障基金向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發放津貼之規章在生效數月中取得之經驗,宜立即採取提高效益之補充措施。

    基此;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所批准,並由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一月二十六日第23/GM/99號批示所修改規章之第八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八條

    (失業救助金)

    一、社會保障基金得向同時具備下列要件的尋找新工作之失業者發放失業救助金:
    a)......................
    b)40歲或以上
    c)......................
    二、為上款c項之效力,按家團成員人數計算每月維生所需最低收入為:
    a)......................
    b)二人:澳門幣$2,400.00
    c)三人:澳門幣$3,600.00
    d)四人:澳門幣$4,800.00
    e)五人:澳門幣$5,800.00
    f)六人或以上:澳門幣$6,800.00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0

    刊登日期:

    2000.1.10

    版數:

    27

    • 重新公佈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69/88/M號法令 - 管制社會居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撤消。
  • 第112/99/M號法令 -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12/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如下:

    重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之整體文本。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重新公布

    法令第69/88/M號

    八月八日

    法規:

    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0

    刊登日期:

    2000.1.10

    版數:

    52

    • 核准臨時澳門市政局以交通委員會名義使用的登記摺及表格的式樣.
    被廢止 :
  • 第1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交通事務局使用的表格式樣。
  •  
    部份被廢止 :
  •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機動車輛及半掛車登記摺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39/GM/93號批示 - 關於通過澳門市政廳以交通事務署名義所使用表格的式樣。
  • 第100/GM/98號批示 - 澳門市政廳使用之登記摺式樣。
  • 第578/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駕駛執照式樣-廢止附於七月二十五日第39/GM/93號批示之澳門駕駛執照式樣。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第二號表格。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一百二十條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臨時澳門市政局以交通委員會名義使用的登記摺及表格的式樣為本批示各附件所載者。該等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9/GM/93號批示及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00/GM/98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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