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0
刊登日期:
2000.1.3
版數:
1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國際駕駛執照由臨時澳門市政局交通委員會向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的駕駛者發出。
二、上述執照式樣為本批示附件所載者。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