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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

第一條

總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簡稱為委員會。

二、委員會根據下述法律及規範性文件設立及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

三、委員會的運作由本規章規範。

第二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下簡稱行政長官)任命的七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屬澳門編制的法官一名,律師一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五名。

二、上述七人均以個人身份參加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三、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

四、當主席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由委員會委員中最年長者代行其職責。

五、委員缺位時,由行政長官自該委員缺位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任命補缺。

第三條

職責與權限

一、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本章程第一條第二款所列之法律及規範性文件,向行政長官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人選。

二、推薦各級法院法官的人數分別為:

初級法院法官不超過十八名;

行政法院法官不超過二名;

中級法院法官五名;

終審法院法官三名。

三、委員會還有權修訂本規章。

第四條

主席的權限

主席的權限為:

(一)召集委員會會議;

(二)擬定會議議程;

(三)指導及主持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四)向有關部門及實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五)簽署委員會會議紀要薄冊;

(六)採取委員會正常運作所必須的措施;

(七)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委員會之決議得以實施;

(八)執行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委員會會議

一、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經三名委員請求,由主席召集。

二、舉行會議的時間及地點、會議議程由主席擬定。並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各位委員。

三、對議程有異議者,可向委員會會議提出,由會議議決。

四、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形式進行,且至少有五名委員出席方得舉行。

第六條

委員會之決議

一、委員會決議以多數票的方式作出。

二、至少有五名委員參與表決所作的決議方為有效。

三、推薦各級法院法官人選之候選人由委員提出。

四、各級法院法官人選之候選名單應分別列出及表決。

五、推薦各級法院法官人選的決議以秘密投票為之。

六、若不屬秘密投票時,可對決議作簡要理由說明且允許委員對其投票作解釋性聲明。

七、其他決議之表決方式由委員會決定。

八、出席會議者均須參加表決,且不得投棄權票。

第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員的權利:

(一)對本章程提出修訂動議;

(二)對會議議程提出異議並要求委員會會議議決;

(三)查閱委員會的所有文件;

(四)提名各級法院法官候選人;

(五)出席會議;

(六)對任何討論及表決事項均無須迴避。

二、委員的義務:

(一)參加會議及表決;

(二)遵守本章程及對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保守秘密。

第八條

會議紀要

一、會議內容應摘錄為會議紀要,並將其繕立專用薄冊內。

二、委員會每次會議結束時,須制作會議紀要,該紀要通過後由所有委員簽署,最後經秘書簽署。

第九條

秘書

一、委員會設秘書一名。

二、秘書的職責為:

(一)收發、登記與保管委員會文件資料;

(二)制作會議紀要;

(三)負責每次會議的準備工作;

(四)委員會主席指示的其他工作。

三、秘書對於得悉的有關委員會工作的一切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釋疑

因對本規章之理解及適用所產生的疑問,以主席之批示作詮釋。

第十一條

任期

委員會的任期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產生出新的獨立委員會為止。

第十二條

生效

本規章自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公佈

本規章應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委員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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