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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的若干修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

特別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