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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三項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