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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三項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六項的規定,經諮詢法官和律師相關界別的意見,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
岑浩輝;
許輝年;
劉焯華;
陳虹;*,**
王禹;**
賀定一;
楊道匡。**
* 請查閱:第45/2005號行政命令
** 請查閱:第11/2021號行政命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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